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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遭体罚划伤老师 母亲携刀在老师脸及颈部乱划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遭体罚划伤老师,母亲携刀在老师脸及颈部乱划

因听闻女儿在校被班主任体罚,便持刀闯入学校将老师划伤。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刘玲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10月22日,就读于殷都区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张某回家后,对着母亲刘玲哭哭啼啼,称因最近成绩不好,被班主任体罚。

刘玲听后情绪激动,当日下午放学后,她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10厘米的可伸缩裁切刀,到女儿的学校与班主任李某理论。两人在谈话中发生激烈争执,情绪过激的刘玲拿出随身携带的裁切刀在李某的脸、颈部乱划。其他老师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玲控制并带离学校。

经鉴定,李某的面部、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来源:舜网)

以案说法:致人轻伤如何处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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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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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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