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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陈全松犯故意杀人、侮辱尸体被执行死刑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曾艳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贵州男子陈全松犯故意杀人、侮辱尸体被执行死刑

201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陈全松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分别进行阅卷,并赴贵州省石阡县三次讯问了陈全松,多次会见陈全松委托的辩护律师,听取其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及材料。合议庭成员两次赴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等地,通过实地走访案发现场,与公安机关、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座谈等方式调查、核实证据,并要求一、二审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补查工作。经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核准陈全松死刑。但之后,辩护律师又提交证明陈全松无作案时间的证据。对此,合议庭高度重视,再次向相关证人调查核实,调取了陈全松作案当晚的手机轨迹图。经核实,律师提交的该份证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为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在贵州铜仁市中院向陈全松的辩护律师通报了对其辩护意见及证据的核实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及辩护律师意见后,也派员参加通报并发表了意见。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全松执行了死刑。

法律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陈全松死刑,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陈全松死刑案件,在复核过程中询问了被告人,多次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陈全松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核准死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全松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在核准死刑后,陈全松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全松无作案时间的证据,贵州铜仁市中院停止了执行陈全松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认定辩护律师提出的陈全松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裁定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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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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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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