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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霸”殴打狱友还打伤民警 横行霸道不知悔改

此文章帮助了24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狱霸”殴打狱友还打伤民警

中新网讯,被告人纳某(男,41岁)在云南省元江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于2017年1月19日晚,因琐事殴打同监被监管人员仇某,被他人制止。在民警对该事进行调查处理期间,纳某在民警面前,再次当众殴打被监管人员仇某,并对上前制止的民警晏某进行殴打,导致民警晏某和被监管人员仇某受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纳某的行为破坏了监狱管理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遂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原判剩余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纳某于2012年3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5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

破坏监狱管理正常秩序再被加刑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深入到罪犯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大有作为。

我国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狱管理秩序,打击狱内犯罪行为,提高被监管人法律意识,元江法院在元江监狱巡回公开审理该案。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向被告人进行法律释疑,向旁听服刑人员释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并提醒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法律和监管秩序。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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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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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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