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帮忙照顾患病邻居
60岁本溪男子刘刚,是个不幸的男人,妻子常年患病在床,不仅行动不自如,生活也不能自理,理发、洗澡等都是问题。然而,刘刚又是个非常幸运的人,因为他有一个好邻居吴梅。吴梅了解到刘刚家的情况之后,经常到刘刚家帮忙,给他患病的妻子理发、洗澡等,减轻了刘刚不少负担。因为这个缘故,两家的关系也非常好,好到可以将自家的房门钥匙给对方的程度。按照常理来说,吴梅应该算是刘刚的恩人,刘刚应该感谢吴梅对自己的帮助。然而,他却将自己罪恶的手伸向了吴梅,对吴梅恩将仇报。
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刘刚把自家楼房钥匙给了吴梅,吴梅像往常一样上楼给刘刚的妻子理发。然而,当吴梅去找刘刚还钥匙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当日15时许,吴梅到楼下刘刚搭建的临建房,要将钥匙还给刘刚。当时,刘刚正在跟邻居王某喝酒,便让吴梅等一下。等王某走后,刘刚突然将屋门插上,对吴梅实施了强奸……案发后,刘刚被抓获归案。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