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名学生染艾滋
106名学生染艾滋引关注 !今天上午,长沙市岳麓区疾控中心举行了“高校疫情通报和骨干成员培训”会议。会议指出,高校云集的岳麓区疫情严重:
截止到2017年4月6日,报告现居地为岳麓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到 603人。而岳麓区辖区内云集了众多高校,青年学生人口密集,至2017年4月21日已发现报告为学生的感染者106人。
据透露,近年来全国艾滋病疫情不断上升, 青年大学生正成为受艾滋病影响的重点人群。
2016年1月至10月,全省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4974例,在这一时间段内的报告人群为学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179例,其中男性173例,女性6例。
相关法律链接:故意传播性病如何处罚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刑法》[1] 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