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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成功欲向陈海揭发行贿行为 是自首还是立功?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何显刚律师  来源:法邦网

蔡成功欲向陈海坦白行贿行为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人民的名义》的热播不仅让数个老戏骨成为了“网红”,也引起了法律人的兴趣,每集满满的法律问题,总能引起身边朋友的热烈讨论。

在该剧的前几集,蔡成功为了躲避众多债务人的讨债,跑到北京,宣称要向侯亮平举报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的妻子欧阳菁受贿200万元。时任最高人检察院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的侯亮平建议蔡成功向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海举报,如果蔡成功能够坦白自己的行贿行为,则构成立功。剧中,由于各种原因蔡成功并没有来得及向陈海举报欧阳菁,坦白自己向欧阳菁行贿200万元的行贿行为。

行贿者的举报行为究竟是自首还是立功?

《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刑法中的立功,则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本剧中,蔡成功既是行贿人,又是揭发欧阳菁受贿罪的举报人,对于这种揭发他人受贿行为如何具体运用刑罚处罚,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立功。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即构成自首,又构成立功。

然而,行贿和受贿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对合犯。在对合犯的情形下,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双方互相对应的行为下才能成立。蔡成功供述向欧阳菁行贿,是在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的供述必然涉及到相对一方即欧阳菁的受贿犯罪行为,其性质属于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综上,行为人在对合型犯罪中的揭发行为,行贿主体坦白行贿行为,应当成立自首,而非立功。具体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辩律师,以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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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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