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闯民房直播被拘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如今从事这份职业的人越来越多。最近桂林的蒋某也做起了网络主播,为博眼球他可是出尽“绝招”,结果被警方盯上了。
今年3月中旬,桂林的蒋某赶网络潮流,在网上做起了直播,刚开始他的直播点击率并不高,为了尽快博人眼球,增加点击率,蒋某经过一番仔细琢磨,想出了一个奇招。
他的方法是什么呢,就是荒野探灵。为了制造噱头,蒋某和另外两名同事四处寻找,最后选中了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西村的三家民房下手。从蒋某网上直播的视频当中可以看到,3月22号凌晨2点多钟,蒋某等三人来到村里无人居住的祖宅民房外,对着摄像机介绍自己即将进入的是“鬼屋”。
为了渲染恐怖气氛,蒋某等人开始紧张地四处寻找所谓的灵异现象,随后用锤子砸开门锁,闯入民宅,到处翻箱倒柜,而旁边的两人用手机协助拍摄进行讲解。视频显示,该男子指着一个白色罐子开始装模作样讲解:“这个白色绝对放了什么东西,然后这两个罐子是什么东西,里面装了什么东西,如果这两个罐子里面装的是骨头,那就不难理解,空的罐子盖个碗做什么呀。”
更荒唐的是,在直播过程中,随着有网友点赞,蒋某竟然装神弄鬼起来。不仅点燃了几根蜡烛,口中念念有词称:“你们觉得有什么冤屈的地方,如果你们不方便现身的话,你们就在镜子里面,我这有一面镜子,我数三下的时候,你们有什么冤屈,就告诉我。”最后鬼神没见着,蒋某等人却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这段长达2个多小时的视频传上网后,引起众多网友围观,这让蒋某十分“自豪”。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蒋某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象山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链接: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