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人后潜逃22年,如今已是千万富翁
凤凰网报道,1995年,当时20多岁的刘某在寒亭一家建筑公司干技术员的工作,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钢材质量问题发生矛盾。1995年10月31日傍晚,王某某到寒亭区固堤街道某村刘某家中索要钢材剩余款,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刘某拿起家中的斧头朝王某某头部砍击,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之后,刘某在其父亲等人的帮助下,用手推车将尸体运至自家果园内进行了掩埋,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冲洗。
为了掩饰其真实身份,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2005年,刘某通过网络中介化名余某,办理了江西省一个偏远山村的假身份证并在当地落户,2006年刘某将户口迁往广州,在当地结婚生子生活到现在。被抓获前刘某在广州市拥有多套房产、数百万存款,并持有一家建筑设计公司,过着比较富足的生活,如果不是背负着一条人命,算得上是一个成功人士。
法律还能追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刑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刘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那么其最高追诉时效应当是20年。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已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刘某为逃避追捕,制作了假的身份,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所以,只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那么犯罪嫌疑人不受上述第87条所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便再过20年,仍然可以对刘某进行追诉。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若想借着时光的流逝而逃避法律追究,不太现实。杀人潜逃22年,所犯罪行并不能应时间而减轻。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我们诚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