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水泥厂惊现4具腐尸
4月23日上午,南昌县莲塘镇莲武路老水泥厂被曝发现4具尸体,已高度腐烂,经公安机关快速内查外调并固定相关证据,已查明4人是通过网络邀约到南昌县烧炭自杀,其中3名死者身份已于23日当天确定,分别为周某国(1984年生,浙江衢州人)、瞿某香(1986年生,湖南醴陵人)、陈某如(2000年生,山东菏泽人)。4月24日,记者从南昌县公安分局获悉,已查明第4名死者为南昌市高新区人。死者性别待定。(来源:中国江西网)
原因竟是相约自杀
该案中,死人的死因是相约自杀,那么什么是相约自杀?相约自杀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情形: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相约自杀中还有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约自杀存在比较复杂的刑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二)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施杀人。
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递给毒药等行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而提供条件的没有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四)他人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
(五)一方诱骗另一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意图,对诱骗一方以故意杀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