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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施暴 10岁女孩为保护弟弟被砍断双手

此文章帮助了23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0岁女孩为保护弟弟被砍断双手

几天前,安徽滁州定远县永康镇,一男子持刀砍向熟睡中的侄儿以及自己63岁的母亲,为了保护弟弟,10岁的女孩用双手护住弟弟的头,结果被砍断双手。男子施暴,导致两个孩子和母亲三人重伤。目前三人分别在当地和合肥、上海救治,家庭陷入困境。

4月25日,安徽合肥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房里,10岁的女孩涵涵静静地躺在病床上,双手裹着纱布,在暖暖的灯光下照着,时而皱皱眉头。她的两个姑姑在一旁照应着她,不时给她安慰。而她的二叔则在一边翻看着手机,一脸焦虑。

姑姑邓正美这几天一直在照看涵涵,她说这个孩子很坚强,很少哭。“双手几乎都断了,却还常常问弟弟怎么样。”邓正美说,“孩子晚上常常做噩梦,突然惊醒,是被当天的事情吓着了。” 邓正美也牵挂着上海治疗的成成。邓家兄弟姊妹5个,这次施暴的是她最小的三弟。

而此时,涵涵的弟弟还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重症监护室里躺着。昨天孩子的爸爸得以进入病房探望,发现孩子已经醒了过来,这是孩子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后,爸爸邓正伟第一看到孩子。图为上海,邓正伟在重症监护室门外,等待孩子的消息。

邓正伟儿子右手三个手指被砍断,脖子上多处砍伤。儿子转上海后,他和妻子一直待在重症监护室外,为孩子担心,为两个孩子费用担心,彻夜难眠。而孩子的奶奶63岁的慕胜芳老人,此刻还躺在定远县永康镇中心卫生院。老人双脚被砍伤,其中一只脚筋被砍断了,根本无法下地行走。据悉,事情发生在4月20号晚上的九点钟左右,施暴的则是涵涵的三叔邓正峰,今年26岁。慕胜芳老人和孩子们原本家在农村,因为涵涵和成成上学,才到镇上居住,老人负责照顾涵涵和成成。事发当晚家里只有老人、两个小孩还有邓正峰。邓正峰住在楼上,慕胜芳老人带着两个孩子睡在楼下。

晚上9点左右,邓正峰在外面试图撬开房门。老人听到动静后,把门开了一个小缝想要一探究竟。没想到邓正峰一下就把门给推开了,一把将他的母亲推倒。邓正峰手提一把不锈钢菜刀,首先就砍向床上已经入睡的成成。看到这种情况,老人扑上去护住孩子,此刻孩子的头颈部多处受伤,自己也被砍伤。涵涵为了保护弟弟,也扑上去用双手护住弟弟的头,结果涵涵的手也挨了几刀。

幸运的是,旁边的邻居们闻讯后,及时撬开卷闸门,邓正峰才停止了行凶,随后被赶来的民警控制。孩子的二叔邓正亮说,他至今都没有想到弟弟会对侄儿侄女行凶。其实,在前一天,邓正峰在朋友圈曾经发了一段话,却被他们忽视,“以为是说着玩的。”

“不过他每次发病时,也都是不吃不喝,静静地坐在那里,从没有暴力倾向,没有想到这次他竟然这么凶残。”邓正亮说,弟弟最近一次住院是去年年底。出院后,就一直待在永康镇和母亲一起生活。而事发前好几天,邓正峰看上去心情不太好。“他已经被警方拘留,接受调查。如果放回来,我们也不知道未来怎么办。”

相关链接: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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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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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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