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讨2.5万元债务
法制晚报讯4月24日12时许,一名年轻男子现身河北三河市老街一带,就在他四处张望的时候,民警果断出击将其一举抓获。该男子正是3个月前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今年1月30日,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刘某报案称:1月29日20时许,其被李某伙同他人强行带至三河市皇庄镇某民房处,以索要债务为由,采用殴打、威胁手段,让其写下一张2.5万元的欠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达6个小时。后经法医鉴定,刘某因被殴打造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匿。后民警经走访摸排,最终确定了李某身份,并于2017年3月28日将其上网追逃,4月24日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1岁,三河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 法制晚报)
法律知识普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