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致狂
昨天(4月25日)下午5时左右,绍兴市柯桥区警方接到报警,在辖区柯岩街道镜水路澄海家园附近路段,发生一起持刀伤害案,有一名男子被人持刀捅伤。案情危急,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柯桥区公安分局柯岩派出所、巡特警大队、特战大队等警力先后赶赴现场处置。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受伤男子坐到地上,身上身边都有血迹。嫌疑人赤裸上身站在一旁,民警一方面组织警力与救援人员一起施救受伤男子,另一方面控制行凶的嫌疑人。
就在此时,先行控制住的嫌疑人突然情绪失控,他奋力挣脱民警的控制,手上拿着行凶的刀子夺路而逃,从小区门口跑向里面的居民楼。嫌疑人情绪有异,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增加周围居民的危险,民警立即分成三个梯队处置。经过封堵及综合处理,警方最终在小区内某幢单元楼的4楼楼道将嫌疑人林某某制服。据初步调查,嫌疑人林某某是河北人,今年42岁。受伤男子是其老乡,仍在医院留院观察,没有生命危险。经过尿检,警方发现林某某有吸食新型毒品的行为。
目前,其行凶动机及具体案情仍在调查之中。(来源: 钱江晚报)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