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美国机场遭遣返,原因竟是太性感!
据海外网报道,钟女士今年22岁,年轻漂亮、身材姣好,在国内从事模特职业。4月初,她受友人之托,前往美国完成一组网拍工作。4月7日,钟女士穿着亮粉色羽绒服,深V白T,下搭黑色前卫破洞牛仔裤,前往纽约约翰肯尼迪国际机场。就在过海关的时候,边检人员把钟女士拦了下来,仔细询问她“来美国的目的”。原来,由于钟女士穿着过于火辣、性感,美国海关工作人员对其赴美目的产生了怀疑,质疑她前往美国是为了从事非法卖淫交易。
海关随即检查了钟女士的手机,发现其在过往的聊天中,谈及了赴美工作的价钱、时间、以及订金等细节问题,更加大了工作人员的怀疑。海关进一步检查了钟女士的行李,发现了很多美艳性感的衣服,钟女士解释这是自己平时的穿衣风格。但无论怎么说,海关人始终怀疑钟女士此行前往美国的目的,最终将钟女士遣返回国。(来源:海外网)
卖淫者为何不成立犯罪?
在我国,关于卖淫的犯罪只有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还有一个明知患有性病而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传播性病罪。我国《刑法》对卖淫者和嫖娼者都不予以刑事处罚,其原因有:
首一,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必须用刑法调整的程度,因此,《刑法》没有将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一般的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其二,对于卖淫行为不入罪是刑法基于人性选择的结果,体现了刑法对其的人性关怀。但此处卖淫行为人的这种可对抗性并不影响对卖淫实施组织、帮助行为人的定性,这些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大多为了获取金钱,并不存在足以对抗社会法益的因素,所以此类行为人构成犯罪,侵害了社会性风俗。
其三,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法律不规制人的内心,只制裁侵害法益的行为。
虽然卖淫嫖娼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是并不意味着对其不予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