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强逼15岁少女卖淫
4月19日晚,17岁的少女熊某和郭某,通过电话联系到15岁的女孩小李,当街见面后,熊某让小李陪一名客人,答应给1000元报酬,小李坚决不答应,熊某当街对其扇耳光,并和郭某强行将李某带到商州某宾馆,给介绍了嫖客,强迫小李卖淫。小李假装肚子疼,后借买药离开宾馆。
案发次日上午,小李向商洛商州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警一中队民警立刻展开调查,通过走访、查阅监控视频,进一步确定案情后,办案民警根据调查情况,迅速在金泉路某宾馆内将嫌疑人熊某抓获。
据警方调查,熊某上学时认识了小李,两人相识曾发生过矛盾,小李初中辍学后便外出打工,案发后,郭某在逃。经讯问,熊某(女,17岁,商州区黑山镇人)对其强行带走李某、殴打并强迫其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熊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强迫卖淫如何认定处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在处罚方面,《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