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两盗同一金店 男子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两年两次盗窃同一金店,每次都是“全副武装”。第一次作案时,还用改造过的射钉枪打伤了守店老人。近日,西乡警方历时一年多,将两次试图盗窃金店的嫌疑人谭某抓获。昨日,西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杨俊说,2015年7月27日,他们接到县城内一金店老板报警称,他店内休息室的护栏有被破坏痕迹,而且当日守店的母亲可能被人用枪打伤。杨俊说,接到报案后,他们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调查,调取了附近监控视频,并发现了嫌疑人踪迹。“4月19日,我们获得准确消息,犯罪嫌疑人白天在村子里出现过,于是专案组一行从西乡赶赴石泉,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杨俊说。据谭某交代,为了盗窃金店,他做足了准备,除了特制枪支外,还为了防止开枪声音过大,在枪头处加装了特制的消声器。同时,提前两个月前往西乡踩点,规划逃跑路线和方案。甚至连作案的金店选择也有所考虑。(来源:参考消息)
以案说法:多次盗窃如何认定
在该案件当中,嫌疑人两年之内对同一家金店行窃两次,这种情况构成多次盗窃吗?《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的次数该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认为应当以公安机关的处理登记或者法院的处罚次数为准。
“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而,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多次盗窃”是否成立盗窃罪,而只是“多次盗窃”的酌定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