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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留守女孩被杀人焚尸 嫌犯同为留守儿童

此文章帮助了5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1岁留守女孩被杀人焚尸

23号下午,上饶市广丰区湖丰镇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年仅11周岁的女孩,被发现在村庄一处民房内遇害。遇害的女孩小慧是湖丰镇徐家村人,读五年级。23号下午4点多,小慧被人发现在一处民房里遇害。

小慧的父亲林先生说:“太残忍了,已经烤炭了,烤熟了!”这处民房地处偏僻,只有两个小房间,平常无人居住,被闲置有一段时间。据亲属胡先生说,小慧是在里面一间房被发现的。当天下午5点左右,他接到电话赶到现场,惨不忍睹。

小慧的亲属胡先生说:“我当时赶到现场时,火已经扑灭了,这里有一张床,死者是这样的位置趴在床上,脸是看不清,上半身衣服全部烧掉,皮都烧破掉了。”在床头旁的地面上,还有一大滩血迹。 作案过程让人无法想象。据亲属胡先生说:她头给榔头敲破,用绳子把她勒死,可能死还没死,用榔头把她敲死,再放在这里用火烧的。

事发当天是星期天,小慧吃完中饭后和同班同学小翁约在一起玩,大约下午3点左右,俩人分开,之后小慧被发现遇害。而犯罪嫌疑人是同班同学小翁的哥哥。据了解,嫌疑人翁某15周岁,在读初三。今天上午,翁某家大门紧闭,无人在家。记者从广丰公安了解到,案发当晚,警方已将翁某抓获归案。警方称案件还在侦查当中,暂不方便透露。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受害人小慧和嫌疑人有一个相同之处,都是留守孩子。据了解,小慧的父亲林先生是一名泥水匠,夫妻俩常年在浙江金华打工,小慧和双胞胎弟弟平时跟着奶奶生活。小慧的父亲林先生清明回来过一次,还答应了女儿一定在端午节回来陪她。没想到这次竟是与女儿最后一别。孩子母亲说,女儿从小乖巧懂事,学习成绩也很好。由于和孩子聚少离多,每次外出打工时,小慧都很舍不得爸爸妈妈。

小慧在4月11号的日记里,这样写道:“今天下午放学后,我回到家把作业给做完了,随后去开电脑了,因为我实在太想妈妈了,我等了好久好久,终于可以给妈妈发微信了。小慧的母亲说:“女儿每次打电话都说很想我,我在金华,半个多月、一个多月想回来就回来,她想我,我就回来!”据了解,嫌疑人翁某也是个留守孩子,父母在外省打工,兄妹俩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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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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