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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大女婴被性侵,尿不湿上全是血

此文章帮助了5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6个月大女婴被性侵,尿不湿上全是血

凤凰网报道,奉化溪口王女士称,女儿才16个月大,她给女儿换衣服的时候,碰到女儿下体,发现女儿有点不高兴,尿不湿的血已经渗到里面去了。王女士怀疑是熟人,有一个人在菜市场里做生意,有的时候会抱女儿玩。这回也是抱女儿出去玩,差不多40分钟才回来。据悉,王女士口中的熟人疑似是在菜场卖蛋的男子,50多岁。目前,奉化溪口公安分局已抓住嫌疑人,案件正在审核中。

奸淫幼女如何处罚?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236条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次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五旬老人奸淫16个月大的幼女,构成强奸罪。据长期从事防性侵教育的公益组织——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数据显示,在2015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240起,占70.59%。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此种情形应当引起家长警惕!!!更多刑事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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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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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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