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月大女婴被性侵,尿不湿上全是血
凤凰网报道,奉化溪口王女士称,女儿才16个月大,她给女儿换衣服的时候,碰到女儿下体,发现女儿有点不高兴,尿不湿的血已经渗到里面去了。王女士怀疑是熟人,有一个人在菜市场里做生意,有的时候会抱女儿玩。这回也是抱女儿出去玩,差不多40分钟才回来。据悉,王女士口中的熟人疑似是在菜场卖蛋的男子,50多岁。目前,奉化溪口公安分局已抓住嫌疑人,案件正在审核中。
奸淫幼女如何处罚?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236条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次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五旬老人奸淫16个月大的幼女,构成强奸罪。据长期从事防性侵教育的公益组织——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数据显示,在2015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240起,占70.59%。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此种情形应当引起家长警惕!!!更多刑事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