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杀儿藏尸床底
小高2012年8月出生,已经上幼儿园,是老高家的大孙子,平时的生活起居都由奶奶郑老太照顾。2月14日,情人节,幼儿园老师让孩子们准备瓶子,第二天做手工作业。由于家中没有合适的瓶子,次日早上7点左右,郑老太就匆匆出门,去镇上给小高买瓶子,此时,家中只剩下儿媳母子三人。约莫20分钟后,郑老太回到家,却发现小高不见了。对此,儿媳李某解释称,小高出去找奶奶了。郑老太赶紧出门去找,在家附近寻找一圈未果后,立即跑到镇上,然而在镇上找了两圈,一无所获。这下,郑老太急了,赶紧打电话报警,并通知其他家人。接到报案后,民警随即赶至现场进行寻找。能想象到可能逐一被排除后,距离报案时间已过去了50多个小时。这时,民警转变调查方向,把工作重心转回小高家。
在工作过程中,民警发现,小高失踪后,奶奶泪流满面,甚至因为过度伤心神情都变得呆滞;可小高的母亲李某却比较淡定,这一表现较为反常,而在随后的调查中,李某的嫌疑逐渐上升。同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民警重点对小高家中的水井、化粪池及房间角落等处进行搜索,最后,在高家一楼半的房间床下,民警找到了小高的尸体。
在证据面前,李某交代是自己杀害了小高。虎毒尚且不食子。那么,是什么让这个母亲对亲生儿子下此毒手呢?李某归案后,这个问题很快有了答案。李某,1992年出生,安徽宿州人。由于小儿子当时未断奶,李某和小儿子住在楼上,李某丈夫住在一楼半的一个房间,小高和爷爷奶奶一起住在一楼的房间。
案发当天早上,奶奶去镇上给小高买瓶子,临走前,她叮嘱李某给小高穿衣服。奶奶走后不久,李某来到一楼,准备给小高穿衣服。可在穿衣服时,小高并不配合她,并说,“我不要你穿,我要奶奶来穿。”尽管如此,李某还是强行帮小高穿好了羽绒服,但是在穿裤子时,小高仍不配合,一直说想让奶奶穿。
李某没有理会,在给他穿第二个裤腿时,楼上的小儿子突然喊了一下,这下,李某有些着急了,想赶紧给大儿子穿好衣服,去看小儿子。可是,小高穿好裤子和鞋子后,就要往外跑,说要去找奶奶,李某不同意,把他拉了回来。
这时,楼上的小儿子一直不停地哼,李某更着急了,准备把小高带到楼上,一起照看,但小高不愿意上楼,仍想出去找奶奶。李某便强行把小高往楼上抱,抱到一楼半时,她抱不动了,就把小高放在丈夫的房间,准备上楼给小儿子穿衣服,这时,她发现小高又要出去,于是,就把他往屋里推。
“我把他推到床上后,他就用脚踢我。”李某说,“我觉得一大早怎么这么烦,这么吵,这时,我看到一个插线板,就用插线板的电线放到他(指小高)脖子后面,顺时针绕了几圈,然后两头使劲拽……”就这样,李某一直勒到小高安静下来。
李某说,因为太害怕,在警方和群众等合力寻找小高,并向她了解情况时,她一直不敢说真话,她本打算,如果没人发现小高尸体,就等过了风头,把小高埋到高家祖坟。没想到,最终没能逃出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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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