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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嫌公交车喇叭太吵 怒砸车玻璃连捅司机3刀

此文章帮助了21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嫌公交车喇叭太吵

昨日下午1点多,泉州惠安县一公交车司机行车至涂寨镇时,与一骑车男子发生纠纷,不料,骑车男子随后竟持刀将司机捅伤。事发后,行凶男子被警方当场控制。

据了解,事发地点位于惠安11路公交车涂寨镇公交终点站附近。受伤的公交司机姓曾,现年28岁。

事发后,涂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砸公交车的玻璃,公交车司机已被人捅伤,车上、身上满是鲜血。

据事发地周边目击者称,行凶男子是涂寨村的郑某,当时他骑着电动车,行驶在公交车旁边,公交车司机按了一下喇叭提醒对方。疑是嫌喇叭声太吵,郑某先是把公交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出个蜘蛛网,随后拿刀连捅了司机三刀。

事发后,郑某被涂寨派出所民警当场制服,公交司机曾师傅被送往惠安县医院抢救。经治疗,曾师傅肺部破裂,大腿伤口深有五六厘米,目前暂无生命危险。

据受伤的曾师傅回忆,他当时把车停在终点站,男子就过来砸公交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完就走了,没想到,他回到车上报警没多久,男子又返回来,他下车时还没有发现对方手中有刀子,就被对方刺伤了。

目前,惠安警方已介入调查。关于群众称郑某嫌喇叭声太吵而作案的动机还未得到警方证实,具体事发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台海网)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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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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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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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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