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3年受贿48次年均百万
2007年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在头版位置刊发报道《网上议政引发牢狱之灾山东高唐“侮辱”县委书记事件调查》。报道称,2006年底,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高唐县医院主治医师王子峰和高唐县一中体育教师扈东臣,因为在“百度贴吧高唐吧”发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看法,2007年1月1日,他们3人被送进高唐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侮辱”“诽谤”时任高唐县委书记孙兰雨。
2006年12月20日左右,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喝了点酒,用卧室里的电脑上网看了“百度贴吧——高唐吧”里的帖子,有一条内容说“高唐进入全省六强,成为经济领头羊”。此时,董伟想到的是地方财政吃紧,他的“医疗保障卡”里已经3个月没有按时支付医保费了。一时兴起,他跟了两条留言,一条是“孙烂鱼更黑啊”,一条是“居家过日子都要量入为出,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董伟认为,自己发帖子只是表达对地方建设、地方领导的个人观点,并无出格之处。
“借着酒劲儿发句牢骚”的还有高唐县医院主治医师王子峰。2006年12月23日左右,王子峰中午喝了点酒,回到家里,想到在医院听到有病人抱怨,说工资、医保费用都没有按时发放,就发帖子说:“高唐这么好,怎么搞得工资都发不出来?”还不指名地骂了县委书记一句脏话。而高唐县一中体育教师扈东臣更觉得此事莫名其妙,他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在网上发帖,是警方根据电话网址查到了他所在的中学,由于是公家的电脑,究竟是谁发的帖?说不清。此事被公布后,一时间,孙兰雨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有关部门重视。2008年2月1日,孙兰雨被免去高唐县委书记职务。
“高唐网案”三名当事人因“黑”时任县委书记孙兰雨,竟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就被精准锁定、火速拘留,就连拘留所里的影像也未经模糊处理就被“领导授意”循环播放5天。不得不说,作为“一把手”的孙兰雨已将自己的绝对权威视为快速、直接解决问题的捷径,其特权作风可见一斑,这也为他日后的种种作为埋下了祸根。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08年出事以前他是追求政治上进步的人,免职对他的影响很大。”2008年2月被免职之后,孙兰雨在仕途上看不到希望。赋闲在家又头脑活络的他便转而将人生目标转向了“谋财”。他违规出资创办建筑公司,由侄子在前台抛头露面,他在幕后利用职务便利承揽工程。自此,孙兰雨开始利用其人脉与职权长期游走于政府与企业间,长袖善舞,收益颇丰。
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牵动全国人民的心。灾后重建工作刻不容缓,赋闲在家等待安排的孙兰雨转任聊城市援川办副主任、援川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这在旁人看来,颇有点“戴罪立功”的意味。工作期间,孙兰雨也不忘“搂草打兔子”,顺手捞一把。他在援川承建项目中发现了“商机”,将贪婪的手一次又一次伸向援川企业。有了之前办企业的“经验”,他开始在援川期间通过工程承揽等方式进行权力寻租,中饱私囊。2010年9月,孙兰雨被任命为聊城市发改委主任后,利用职务的便利,开始了更加疯狂的敛财。数额越来越大,从被动接受到主动索取,直至把手主动伸向公款公物。
受贿罪的认定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