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泰国性侵导游不成竟施暴?当事人:打的是黑导游!
凤凰资讯报道,4月27日,微博网友@帮孩带鞋发博称,自己的一位“小女生”朋友在泰国游玩时,遇到了来自中国云南的游客王先生,王请其朋友做导游。不料,4月22日,王某喝醉后,进入该女生房间“醉翁之意不在酒”,“王某试图用金钱让女生就范,遭到拒绝后再次施暴。可怜的女生被勒紧脖子几近休克”……
事情得到转折,4月28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联系上“被曝光”的王先生,其称“完全是瞎编乱造,根本就没有想要强奸她,她也不是什么小女生,而是一位有孩子的母亲,而且是一位黑导游。”对于殴打该女士的原因,王先生说,“黑导游各种坑我,还偷拿我钱包”……
强奸未遂又打人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倘若该男子真的对女子强奸未遂,那么依照刑法之规定,该行为应当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由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三年以下。之后的施暴行为,如果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的,还可能依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由于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因此可以依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律师提示,风险社会,大家切勿冲动行事,万事退一步海阔天空。更多刑事问题,欢饮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