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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约架”方式解决校园矛盾,应如何对其惩治?

此文章帮助了27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王某寻衅滋事将他人扎伤

XX年X月X日15,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17岁),造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23岁)、肖某(14岁)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千六百三十九元五角一分。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通过“约架”解决校园矛盾,害人害己

本案系因校园矛盾引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学校安保制度缺乏落实、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门岗处均无保安人员履行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登记信息等安全保卫职责,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随意进入校园滋事。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学得知社会人员进校滋事后,并未意识到潜在的危险,也未向学校报告或向保安人员求助,最后造成被王某持刀扎伤的后果。对此应该建立健全该区教育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全方位监控校园安全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学校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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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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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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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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