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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因琐事故意杀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张某持弹簧刀将同学王某刺杀身亡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XX年X月X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X月X日,张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某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某。次日9时许,张某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某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的情况调查报告:张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二、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校园暴力酿成故意杀人的悲剧

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暴力,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准确定罪量刑。本案中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被害人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系持刀作案,实施犯罪的地点系有众多学生的学校操场等具体情节,并参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的情况调查报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一周曾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已调解解决了此事。后张某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人产生嫉恨,故意持刀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在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问题。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还是在张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行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专业的心理健康辅导,未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个教训。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应及时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矫正思想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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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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