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目睹妻子出车祸不敢施救,原因竟是入室抢劫被追捕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16年11月30日晚,大冶市民项女士发现自己的一只手提包不翼而飞,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大冶警方很快侦破此案,锁定嫌疑人为贵州省铜仁市36岁男子唐某。令民警吃惊的是,唐某是前科累累的盗窃惯犯,曾多次跨省流窜入室盗窃作案,已被天津、浙江、重庆等多地警方分别列为网上逃犯。今年4月7日,唐某又被鄂州警方上网追逃。原来,今年3月5日,唐某曾流窜至鄂州花湖某小区,通过翻窗入室盗窃多起,涉案价值3万余元。
据唐某交代,自2013年以来,他伙同他人流窜至湖北、浙江、贵州、重庆、天津、北京等地,以攀爬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30余起,案值10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唐某告诉记者,他自知被多地警方上网追逃,几乎不敢回家,也不敢去考驾照。今年1月,他无证驾车载着妻子回家,在乡村公路与一辆油罐车相撞,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的妻子受伤严重,陷入昏迷,他想送妻子去医院,但想起自己的逃犯身份,竟弃车逃跑了。跑了一段路后由于不放心,他又转了回来,躲在人群中,远远地观望着,直到看着妻子被交警和医务人员送上救护车,才默默离去。事后他得知妻子已死亡,但仍不敢回家处理后事,因为他走的是一条不归路。
什么是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入户抢劫”规定了较重的刑期和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是与“户”的特殊性及法律对“户”进行保护的要求相适应的。为此首先对“户”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对于户的理解,必须从探求其立法意图,其它立法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目的这一角度出发,考察立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这是刑法典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因此,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其次,“户”一般相对封闭,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或保障,入户作为加重情节也正是因为此种处所,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也是法律对户进行特别保护的根源。因此认定入户,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限。公共场所恰恰并不存在这种封闭性,因而也不适于认定为“户”。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更多相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