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监狱一毒贩越狱 相关部门联动追捕
5月3日早上10点,云南省司法厅通报了一起案件。通报称,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20分,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一名在押罪犯从监狱逃脱,目前正在全力追捕中。
通报称,在押罪犯张林苍,男,27岁,云南省马龙县人,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月18日入监。其擅离劳动现场,趁驾驶员下车等候装货之机,强行驾驶一辆130型福田牌货车,冲破监狱隔离网和施工用的临时栅栏门后脱逃,并把货车丢弃在距监狱2公里处的虹桥路附近。脱逃案件发生后,云南省第一监狱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作了汇报,并及时派出追捕小组,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和协查函。省司法厅、省监狱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追捕指挥部。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夏新建等同志接报后,立即赶赴省第一监狱,现场组织指挥案件侦查和追捕工作。
目前,张犯仍在逃,相关部门正在联动追捕。(来源:凤凰网)
以案说法:脱逃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