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捡到钱包拒不还
近日,大连小伙小苗在丢垃圾时不慎把钱包丢了,里面有信用卡、身份证及2800元现金。通过监控,他发现在这段时间里只有一位穿红衣的白发大娘出现在附近。起初大娘否认捡到钱包,谁料20分钟后大娘找到小苗,把钱包和600元现金还给他,并当面拿走了其余2200元。随后小苗报警。大娘儿子打来电话称:“老太太快80岁了,你们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吧。” (来源:新浪新闻)
侵占罪如何认定
老太捡到钱包却将里面的钱都拿走,难怪失主找回了钱包还要伤心。捡到钱包拒不交还的行为生活中也时有发生,这实际上是一种侵占行为,严重时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下面来介绍一下什么是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即构成侵占罪。侵占行为分为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遗忘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丧失其占有的动产。由此可见,遗忘物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行为人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这是遗忘物与正常占有物的根本区别。第二,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并非同于行为人的本意,这是遗忘物与遗弃物的根本区别。
要注意,有下列情形的并不足以构成犯罪: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没有达到较大数额的;有正当理由不退还或不交出财物的;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要将本罪与盗窃罪区分开来,这二者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本罪以持有他人财物为前提,将持有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为己有;而后者是将他人持有、保管的财物秘密窃为己有。换句话说,前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处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而后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财物仍然处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