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自己考试没有作弊报警求助

扬子晚报讯,在一次模拟考试中,泰州城西一所学校老师批改卷子时发现学生小慧(化名)的语文卷子阅读理解答案,跟标准答案雷同,便认定小慧作弊,小慧找老师沟通无果后越想越委屈,便报警求助,希望民警能为自己“平冤”。数日前,泰州市海陵区城西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一所学校学生小慧称被老师冤枉考试作弊。民警赶到现场后找到小慧,据了解,前几日学校进行了一次模拟考试,老师在批改小慧的语文卷子时发现小慧的答案跟标准答案出奇地相似,便判定小慧考试作弊。“老师直接把我卷子拍到老师微信群,还告诉我班主任说我作弊,我怎么解释都没用,警察蜀黍我真的没有作弊。”小慧说着说着便红了眼。民警叫来教导主任了解情况,民警仔细询问后见小慧情绪激动,安慰小慧清者自清,一次考试并不代表什么,争取下一次继续考好,用实力说明一切,好好学习。经过民警与小慧长达1个小时的沟通中,小慧从起初的不理解慢慢情绪变得稳定,民警与其班主任商量后答应小慧会重新调查这件事还小慧一个清白。对小慧放心不下,民警进行了电话回访。老师告诉民警,之后让小慧重做了那道题,小慧还是写的那个答案,所以认定小慧没有作弊,并表示小慧现在的情绪很稳定,多亏了那天民警对小慧的耐心开导。民警听后心里也松了一口气。
关于作弊的法律思考
考试作弊是重大原则问题,也是个道德问题。作弊不仅是对自身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让自己身边的人对自己产生观念,进而自己就会被孤立,无论从何种角度看,都是不合情理的做法。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还加重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也要受到处罚。
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