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给不愿亲密接触的女友下迷药
喝了男友给的饮料,竟然不知不觉睡着了,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男友正行不轨,吓坏了的江山姑娘小惠(化名)立即报了警。4月26日,小惠的男友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江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2月底,做微商的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小惠,并对她展开追求。没多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觉得小惠的行为有些保守,平时生活中还是拿他和普通朋友一样,不给牵手,不给拥抱,更别说亲吻了。因为在江山市区没有固定住所,刘某长期在宾馆包房,经常有朋友到他这来蹭床。小惠从公司离职后一时没了住所,3月底的一天,她在朋友的陪同下,第一次在刘某房里蹭睡。当晚刘某很守规矩,并没有对她动手动脚,这也让小惠放下了戒心。
此后,小惠的蹭睡次数渐渐增多,刘某虽偶有小动作,但小惠坚持不愿意亲密接触,刘某也没有勉强。在小惠看来,刘某对自己既贴心又尊重,但她不知刘某早有了别的心思。刘某觉得小惠能在他的房间住下来,是对自己男友身份的一个认可,更进一步肯定是水到渠成的事。可他挖空心思试探,始终没有获得回应,未免灰心。偶然的一个机会,刘某听说了一种迷药,他觉得机会来了。
买到迷药的当晚,刘某便迫不及待地把药混在了小惠喝的饮料里。为了防止小惠起疑,他还假装出门上网,把小惠独自留在房间。当他掐着时间点回来时,小惠已躺在床上不省人事。但让刘某没想到的是,他正行不轨之时,小惠因为身体不适突然挣扎着醒了过来。
面对愤怒的小惠,刘某的反映十分淡定,似乎并不惧怕报警。直至民警找上门来,法律观念淡薄的他还认为,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合情合法的,就算他耍了一点下药的小花招,这也是“家庭内部矛盾”,并没有到违法犯罪的地步。
相关链接: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