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狗闻腿持镰刀刺死狗主人

▲受害者于世阳生前照片
网易新闻讯,2016年5月15日晚,27岁的于世阳被捅杀在沈阳街头时,其受伤的女友齐齐在场目睹了这一切。据齐齐回忆,当晚21时许,她和于世阳以及其他3人(2男1女)在皇姑区华山路一带闲逛,准备去吃饭。“我们走在前边,于世阳牵着一条宠物狗走在后边。”在华山路31号楼附近,争执发生。齐齐回头看到,于世阳与一名男子争吵,“对方骂了几句,又拽着我的脖领子骂,并放狠话让我们等着,然后就走了。”我们走出仅两百余米后,对方3人先后赶到,便发生了打斗,于世阳被镰刀刺中,“满身是血。”争执到底是因何而起?被捕后的孙玉聪曾向警方交代了事情经过。孙玉聪说,当晚他和弟弟孙玉斌、赵子健准备驾车到华山路33号孙玉斌家喝酒,到楼下时,孙玉斌负责停车,他和赵子健去买鸡架下酒。这时,于世阳一行走过,“他们的狗在我的腿上闻了几下,我就用脚踢了狗一下,对方一男子就质问我为什么踢狗……然后(我们)就吵了起来。我看对方有3个(男)人,怕吃亏,就往孙玉斌家小区跑,想找点打架的工具……我拿起木棒子(镐把)就去追那3个男的……”然后双方就发生打斗,打斗中“我用余光看见离我不远处,赵子健和孙玉斌从我身边跑了,我也跟着跑。回头看到对方一男子左腰部有血流出来……之后我们就打车去了我家。”
行凶者犯案时已为网上逃犯
2016年1月11日晚9时,孙玉斌曾持棍将汪海龙打伤。经鉴定,汪海龙为轻伤二级,孙玉斌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2月2日,孙玉斌被列为网上逃犯。被捅伤后的于世阳被送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一份编号为(沈)公(皇姑)鉴(法医)字[2016]02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于世阳系因被锐器刺(切)破左肺脏、脾脏造成大失血而死亡。”近日,于世阳案正式宣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显示,沈阳中院认为被告人孙玉斌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到,“孙玉斌提出没有造成被害人齐齐(于世阳女友)轻微伤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被害人于世阳对自己的宠物狗管理不善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经查,被害人不存在过错,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辩护人称,被告有认罪情节,可从轻处罚,沈阳中院对此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不过,案件宣判后,被害者母亲张素梅开始实名举报,称孙玉斌没有悔罪表现,也未赔偿被害人分文经济损失。日前,死者家属正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沈阳中院方面告诉记者,由于原告在一审判决10日内提起上诉,所以该判决还未生效,对于具体案件不好评判。辽宁高院工作人员称,目前暂未检索到于世阳案立案信息。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别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尽管刑罚都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两者刑罚的排列顺序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死刑的适用上顺序上不一样,故意杀人的,如果不存在从宽情节,适用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从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系到是否对被告人优先适用死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三、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该案代理律师称,按照时间来算,这几天就会有结果。他说,一审判决结果对死者及其家人相当不公,至少应判死缓。首先,罪名不对,这不是简单的伤人案,而是故意杀人案。主观恶性极大,又有前科,还是逃犯,一言不合就拿镐把和镰刀。其次,这样的人具有人身威胁性,应重处,否则,十几年后,他便会出狱,恐怕还会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