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招嫖,“服务员”竟是在外打工的老婆
据柳州新闻网报道,5月3日,新城派出所来了一名40多岁的男子,他向民警讲述了一件很心塞的事。男子叫阿强(化名),他说2日晚上闲得无聊,精神备感空虚,便想在网上招嫖。一番搜索之后,他便加了一个名为“梦醒时分”的微信号为好友。看到“梦醒时分”的微信头像是名男子,他估计对方应该是个“鸡头”,便问对方是否有特殊服务提供。对方称有,并开价“100元一个小时”。觉得价格不算太贵,他便同意了。
因担心“服务员”的“质量”不好,阿强让“梦醒时分”帮忙挑选一个好一点的“服务员”。对方说没问题,并说将“服务员”的照片发给他挑选,觉得哪个合心水就安排哪个过来。当“梦醒时分”从微信上发过来女子的照片时,阿强震惊了,此人竟是自己再外地打工的老婆!阿强想请民警帮忙劝自己的媳妇回家,但是却遭到拒绝。该女子称:“大不了离婚……”
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犯罪对象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梦醒时分”在网上的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卖淫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