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被猥琐男当场摸胸
17日晚上9点多,妙龄女小敏(化名)和姐姐、姐夫从文灶BRT站搭乘快1线。当时人多拥挤,小敏站在后门靠右处。车行至莲坂路段时,一名身穿白衬衫的年轻男子移到她身后。
“过了一会,我就感觉有手指在我右边胸部爬动”,小敏还没反应过来,她姐夫就一把揪住该男子:“你在干吗?”姐夫抬手就扇了这男子一巴掌。开始男子试图争辩,“你凭啥打我?”小敏姐夫也不多说,立即掏出手机报警。此时,小敏才缓过神来,原来,自己刚才被色狼袭胸了。这时,男子连声讨好小敏姐夫:“我就摸了她两下,道个歉就算了吧?求你别把事情闹大,放过我吧?”
很快,轮渡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并将男子带走。经审,男子姓刘,他坦承,当时第一次碰到小敏胸部真是无意的,但他发现,小敏似乎没有察觉,心里感觉很刺激,又很侥幸,于是又将右手伸向小敏右胸……殊不知,站在一旁的小敏姐夫将这一幕看得一清二楚,立马出手揪住这名猥琐男。因涉嫌猥亵,刘某被治安拘留。
厦门水陆警方官方微博“厦门反扒在线”称,经分析历年公交车猥亵案件警情发现,当气温在18℃以下时,猥亵发案数总体很低;可当气温达到28℃时,发案数则飙升至最高峰;但气温一超过33℃以后,发案数也有所下降。
昨日,厦门心灵空间心理咨询师黄老师说,夏天气温高,导致了一些冲动的能量易被释放;另在客观上,由于天热女性衣着较为暴露,也对一些男性造成感官上的刺激,而这些都是诱发猥亵等问题的主因。
猥亵他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二、结合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