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初三女生与同学游玩
家住蔚县的谭子敏在当地一所中学读初三。2016年11月的一天,两年前辍学的老同学范晓雯(化名)忽然发来消息,本就情同姐妹的二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聊开了,当范晓雯提出见面时,谭子敏欣然答应。11月26日下午,二人相约到壶流河水库游玩。于是,范晓雯伙同其他四人将谭子敏接到壶流河水库。面对自然美景,谭子敏想与老同学叙叙旧,而范晓雯的心思却不在这里,话语中暗示谭子敏,五人要带她去北京卖淫,立刻遭到谭子敏的拒绝。
谭子敏希望范晓雯看在老同学的份上放她回去,然而,换来的却是老同学的瞬间反目。范晓雯与两名同伙对谭子敏进行殴打。惊慌失措的谭子敏跳入水库逃生,被三人拖拉上岸后,又遭到一顿拳打脚踢。绝望的谭子敏被范晓雯一行人强行带至县城的一处家庭旅馆,手机被限制,通话被监听。谈话中,几人得知谭子敏是处女后,便滋生了卖处挣钱的邪念。后来,五人在家庭旅馆留宿多日,每当谭子敏流露出想回家的意愿,几人就会对她进行殴打。为了逼她就范,范晓雯甚至伙同其他四人将谭子敏带至荒郊坟地进行殴打恐吓,强迫谭子敏答应到北京卖处赚钱。电话求助得解救11月30日下午,五人搭乘黑出租车到达北京。为谭子敏化妆拍照后,他们通过某平台招揽买处的嫖客。12月2日凌晨1时许,范晓雯等人出去做“仙人跳”,只留下谭子敏和出租车司机在车上。交谈中,出租车司机得知谭子敏是被强迫卖淫后,将手机借给谭子敏,让其向家人求救。当天下午,警方在北京六里桥某宾馆将谭子敏解救。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强奸,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强奸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强奸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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