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自买自卖刷单套现800余万
5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该案终审裁定书。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向京东退赔800余万的一审判决。
自买自卖刷单套现800余万,称不知是犯罪30岁的邓某是四川中江县人,大学肄业,系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2015年11月24日,邓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1月,该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开庭。
据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某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为其返还商家货款共计800余万元。检方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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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分检认为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则辩称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所以,大家还是得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以免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