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4岁女童手抓剩菜被母亲外婆打
针对网上出现的重庆江津区疑似虐童视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官方微博今日发布通报称,江津区公安局高度重视,随即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4岁女童陈某因赤手抓食剩菜,被其母、外婆责备,并用绳子捆缚双脚,以苍蝇拍抽打手臂方式惩戒。
通报称,民警在查实后,对女孩的母亲及外婆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具《告诫书》,二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不再采取粗暴方式教育孩子。 目前,女孩的爷爷奶奶已将孩子接走,暂时照料,当地妇联、辖区街道将继续跟踪,开展后续帮扶。
此外,对于群众反映女孩的母亲和外婆曾多次殴打孩子,涉嫌虐待违法犯罪,警方将进一步展开调查。(来源:新浪新闻)
教育孩子可不要演变成虐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一、首先看情节是不是恶劣。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二、看犯罪对象是什么。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不过要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这就将一部分虐待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了国家机关的手中,在被害人自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由国家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的加强,避免了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