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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电回应疑遭性侵 避免罗生门还是得正面应对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电回应疑遭性侵真相究竟为何

今日凌晨,微博实名认证为“畅毅文化艺人事业部总经理”的@宋泽尘Leslie_AM发表微博,称好友“阿廖沙”在北京电影学院就读期间,遭遇班主任之父性侵,事后阿廖沙更遭遇来自老师和同学的排挤和歧视。微博发出后,引发网友关注。对此,网易娱乐联系到博主宋泽尘询问详情,但对方表示:“你好,我们的回应就到此为止了,沙沙还有自己的生活,而且她现在很积极健康,工作也很繁忙,还是不希望对她有后续影响。感谢,望传播正能量。”

关于此事,爆料博主的微博下面不少网友纷纷给出自己的看法。有自称是阿廖沙同学的“没头脑的夏禾鬼”表示:“阿廖沙是我的同级大学同学,情况确有其事,她曾在当年试图将消息发出,但被迫删除了。”

北京电影学院官方微博10日下午发布消息,回应一名毕业生声称遭性侵事件,称校方正在组织相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认真调查,调查结果将在第一时间通过学校官方微博和校园网进行发布。(来源:中国青年网)

关于强奸的有关法律问题

首先是关于强奸幼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关于轮奸的问题。我国刑法罪名中只有强奸罪无轮奸罪,但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轮奸系强奸犯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强奸与轮奸的区别之处在于:从定义上,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强奸是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妇女的性的拒绝权,包含幼女的身心健康。轮奸是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罪升格刑情节。可见,强奸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而轮奸是强奸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轮奸是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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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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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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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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