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警方打掉诈骗团伙
近日,保定市清苑区警方多警种联动,打掉一涉越南籍人员非法拘禁、婚姻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庄某英、杜某龙和越南籍犯罪嫌疑人阮某进、黄某六、吴某阿、吴某恩(女)、吴某兰(女)。
据介绍,2014年越南籍妇女阮某星,到广西南宁打工,并结识了阮某进。今年4月29日,阮某进以带其到河北游玩为由,乘长途汽车于4月29日3时许,将其带到了保定市清苑区一高层小区四楼一处住房。阮某进又叫来吴某兰和黄某六、吴某恩。
当时几人告诉阮某星,要将其卖给别人当媳妇。阮某星不同意,这伙人遂露出狰狞面目,不但不让其吃喝,还多次对其进行殴打。阮某星越想越怕,便趁看守她的人熟睡之机从房间窗户跳下了楼,结果摔伤了肋骨动弹不得。过路群众发现受伤的阮某星后,立即报警。专案民警立即行动,于当日19时许,在清苑区的另一小区内将阮某进、庄某英等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要注意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是不一样的,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