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鹦鹉案看法律认识错误
深圳市宝安区王鹏出售了6只鹦鹉给同案谢某,其中2只经鉴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深圳市宝安区一审法院认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王鹏处查获的自行孵化繁殖的45只鹦鹉,构成出售犯罪未遂,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法律观点: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2000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和驯养繁殖物种,受上述《刑法》条款保护。中国是《公约》缔约国,按照2017年1月2日最新更新的《公约》附录,该案所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都在《公约》保护之列。
被告王鹏以不知道出售绿颊锥尾鹦鹉是违法的,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包括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假想不犯罪)、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假想犯罪)、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鹦鹉案中的男子及其家人均表示,他们从来都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也即行为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但在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量刑,除了假想犯罪的情形不构成犯罪以外,另外两种法律认识错误都对定罪量刑不起任何作用,仍然要依法处理。
何况,行为人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只有行为人自己清楚,我们是无法对此进行证明和确定的,也就是说,每个犯罪人都可以谎称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因此为了防止犯罪人以法盲的借口来逃避处罚,法律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免责或减轻刑罚的依据的。所以,即使很多普通老百姓在听说了这样一个事件后都会发出“这也算犯罪?!”的惊叹,本案的当事人也还是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这不仅仅提示我们普法力度的欠缺,也侧面反映出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水平依然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