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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副部贪腐过亿被曝光 非法收受1.5亿当庭认罪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极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2017年5月1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先后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综合司司长、黑龙江省省长助理(挂职)、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审批、业务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28亿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王保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保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来源:中国青年网)

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在《人民的名义》热播之后,掀起了一阵反贪腐热浪。对于受贿罪大家都比较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看起来比较相似,那么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其次,利用职权属性不同:受贿中利用的是主体本人的职务便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行为。

然后,谋取利益属性不同:受贿罪中谋取的利益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非法(索贿情况下不要求谋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谋取的仅限于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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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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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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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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