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原始户籍登记年龄有异议的,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从新疆石河子市东明新村中国银行门口经过时,同伙与被害人王某阳相撞,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同伙追打被害人王某阳未果。同月16日9时许,刘某等人在石河子市东一路9路车站台发现被害人王某阳,同伙尹某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刘某等人上前殴打被害人王某阳。期间,同伙尹某持刀朝被害人王某阳背部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王某阳开放性胸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等人窜至新疆石河子市天美洗浴中心一楼男更衣室,撬开失主王某存放衣物的91号储物柜,窃取现金2000元,赃物已挥霍。一审中,刘某对其户籍登记年龄提出异议。
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原始户籍登记确定其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并且一审法院对被告刘某量刑偏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但量刑偏重。还有刘某2008年在一三四团场小学就读时的学籍登记表反映其当时自报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二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律师观点: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系到对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被告人对实际年龄提出异议或者司法机关有异议时。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充分证据认定户籍登记的年龄有误,那么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经过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原则予以掌握。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侦查阶段供称的出生日期、上学经历与户籍登记一致,应以原户籍登记认定其年龄。二审期间,刘某亲属无法提供出生证明,但提供了一三团中心团场小学的学籍登记表,经过法院核实,证明刘某2008年3月在该校上五年级时自报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1日,很有可能在第一次申报户口时报大了3岁。因此,二审法院对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按照变更后的户籍登记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5日。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刘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