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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弄丢钥匙被大伯打 浑身伤痕累累惹人怜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童弄丢钥匙被大伯打致伤痕累累

5月14日,一段儿童遭虐打的视频引发无数网友愤怒,视频中,被打孩子全身伤痕累累,让人痛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段视频发生在徐州沛县,打人者是孩子的亲戚,事因孩子弄丢了其亲戚经营的“学生公寓”大门钥匙,结果遭到殴打。目前打人者已被刑拘。

视频中,有好心邻居与孩子对话交流,孩子称是在住处被打的,因为丢了钥匙找不到了,被大伯殴打。从视频中能看到,孩子的脸部被打肿了,眼部、耳朵处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流血,背部及臀部有严重的淤青,衣服上也沾有血迹。视频中,好心邻居还提到,孩子的大伯还开着“学生公寓。”“刚刚看的心情好沉,真的看哭了,孩子真的好可怜。”视频内容引发无数网友围观与愤怒,纷纷留言声讨打人者。

5月14日上午,沛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沛县”发布警情通报:2017年5月13日17时20分许,我局开发区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反映,称一小孩吕某某(男,5岁)身上有多处伤痕,怀疑系被人殴打所致。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沛县当地一名知情的街坊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被打的男童今年5岁,父母离异,其父在外地打工,将其托付给本家的大伯照顾。因为孩子丢了学生公寓的大门钥匙,找钥匙没有找到,孩子遭到毒打,不仅被扇耳光,更遭棍棒殴打。

至于视频中提到的“学生公寓”,知情人表示,所谓的“学生公寓”就是在靠近学校的地方,利用自家的房子改造而成的。这样的“学生公寓”在当地为数不少,很多孩子,因家人无暇照顾,就被送到这样的“学生公寓”。

5月14日下午,沛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沛县”再次发布警情通报:2017年5月13日,吕某宇(男,5岁)因丢失大门钥匙,被其亲戚吕某想(男,39岁)殴打。经法医鉴定,吕某宇的伤情为轻伤。现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链接: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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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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