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破解食堂饭卡吃一年白食
5月初,东西湖区径河街一家工业园内,承包员工食堂的吴某核算账目时发现,不到一年时间内,自己承包的食堂无缘无故亏损了2.5万余元。刑警王彦等人前来走访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被盗痕迹,会不会是就餐卡出了问题呢?刑警王彦大胆猜测。
在食堂就餐的员工有200多人,刑警王彦等人决定在王某的食堂内暗中观察一段时间,果然有了发现。他看到,连续数天,一名姓李的男职工只挑价格贵的菜,份量也要得足。在食堂一顿就吃掉几十、上百元钱,完全不像其他打工者那样精打细算,也与打工的收入不相符。
今日上午,刑警王彦等人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出示了李某近几天来的进餐消费刷卡记录,问他为何“胃口”这么好。李某头上直冒汗,直接承认了自己的小伎俩。
李某交代,拿着就餐卡在食堂吃饭,觉得有机可趁,上网搜寻电子就餐卡的制作方法。去年10月初,他花150元钱从网上买到门禁电子配卡机后,给自己的就餐卡充值,拿到食堂试刷,竟然可以正常消费。李某大喜过望,便在食堂吃香喝辣。李某还将“福利”送给同事分享,先后为3名同事多次免费充值。这4人便在食堂内海吃海喝,什么菜贵就吃什么菜。
目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
相关链接:盗窃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盗窃罪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盗窃行为是否必须是“秘密窃取”。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的本质即为秘密窃取。有学者认为,必须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强调“行为具有秘密性”是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指出盗窃与抢夺的本质区别即在于盗窃手段具有“行为秘密性”的本质特征。
但是,“公开盗窃”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在公共场所,行为人“秘密窃取”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被害人并不知情。但是除了被害人之外的人则是眼睁睁看着行为人窃取财物,此种情形下,很显然行为人的行为是为盗窃行为,但是他并不是秘密地窃取。于是,学者们开始不遗余力地对‘秘密’的含义进行扩张的解释。将“秘密窃取”解释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