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生街头结识"偶像"大叔
小花(化名)跟其他女孩一样,有自己非常喜爱的男明星。去年9月的一天,小花在街上,被一个长得和她喜爱的明星有几分相似的老王搭讪了。小花对老王没有防备,很快说出自己才13岁,还把生日等信息告诉了老王。老王跟小花说:“我们的生日只差了一天,看来我们很有缘啊。”
很快老王在一天晚上,约小花在酒店见面。小花不知道的是,老王已42岁,有过抢劫罪前科,2015年时还因猥亵儿童被杭州公安立案侦查过。
当晚,小花如约去了老王说的酒店房间,老王先让她吃了点水果和零食。第二天凌晨,老王把小花按在床上,强行脱去小花的衣服,并捂住了小花的嘴,不让她呼叫。小花用力挣扎,但没能逃出魔爪,被老王强奸了。
老王还威胁小花,不准告诉父母。之后,老王又接连3次把小花约到酒店或者家中,最后那次,因为小花妈妈刚好给小花打电话,小花才得以逃脱。
在这期间,小花的妈妈也察觉,女儿的脾气突然变得很暴躁,不爱跟人说话,经常一个人拿着手机躲到厕所里不出来,但是小花什么都不肯说。过了一段时间,妈妈发现小花多了一个手机。这手机其实是老王给小花的,他说这算是补偿。妈妈虽然追问了手机的来源,但后来这事也不了了之了。
一个多月后,小花肚子不舒服,以为自己怀孕了,联系了老王。那天凌晨,小花借口倒垃圾偷偷下楼,家人发现后也跟着下了楼,发现小花和老王在一起。这次,妈妈一直追问小花是怎么回事,小花才说出自己被强暴过多次的事实。妈妈随即前往派出所报案,老王很快被抓获。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花属于不满14周岁幼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