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同学围殴2小时
5月17日报道,今年3月,潘先生让儿子和女儿一起到西安城市交通技师学院上学,5月14日,潘先生突然接到儿子电话,称妹妹小雯被同学打伤了,让他们立即来西安。15日下午,潘先生和妻子唐女士到西安后发现小雯右臂被划伤,面部被打肿。从小雯口中得知,她是被同班女生打的。潘先生说,小雯才14岁,他和妻子找到学校,学校让他们先带女儿看病,随后再协商处理此事。
小雯回忆说,事发当天,她和哥哥往学校走时见到几个同班女生,她便指着那些女生跟哥哥说是她的同学。她说自己被打的原因就是用手指了那些女生。14日下午,一位同学叫她到二楼宿舍有点事,她去了。当时那个宿舍里有4个人,其中一名带头的女孩说“你凭啥指我们”。然后就开始扇她嘴巴、踢她的下体,她想解释对方也不听,她想逃出宿舍又被拽了回去,对方将宿舍门反锁继续打她,直到下午5点多她才离开,整个过程将近两个小时。
16日下午,记者在南二环武警医院见到正在接受治疗的小雯。小雯脸部臃肿,眼部有淤青,右臂包裹着绷带,左臂也是肿的。小雯手机上一张右臂没包扎前的照片显示,右臂有一道约4厘米的伤口,小雯称是其中一名女孩用刀片划的。小雯说被打期间,起初只有4个人,后来又来了7个人。她们都动了手,还逼她抽烟。她被打得流了鼻血,就有人拿卫生纸让她擦,然后又逼着她将带鼻血的纸吃了下去。几名女孩还威胁不能将挨打的事告诉家长和老师。小雯母亲表示,班主任老师和一名学生家长到医院曾看望了小雯,但没有说如何解决这件事。目前,小雯的家长已向警方报案,公安高新分局创汇路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相关链接: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如果小雯的伤势达到了轻伤的标准,则殴打她的同学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