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对算命结果不满,竟酒后当街杀死算命先生
澎湃新闻报道,2017年5月17日下午1点50分,永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称:有人在永平县城天天乐(菜市场东门口旁)吃米线时,看到旁边杀人了,杀翻了两个。经初查,施某某曾到永平县集贸市场找被害人施某某为其算命,因对算命结果不满,5月1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酒后到永平县博南镇集贸市场找到被害人施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施某某及与其在一起闲聊的被害人杨某某刺伤。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电话后,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急救,两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醉酒者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本案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不属于病理性醉酒患者,则其因醉酒杀人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予以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