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破猎杀动物案
法制网讯,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腊派出所通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在保护区内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大案件,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猕猴1只、白鹇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熊牙4颗、黑熊肉一袋及野生动物死体果子狸死体1只、帚尾豪猪死体2只,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收缴作案枪支4支,端掉了一个在保护区持枪狩猎犯罪团伙。

目前,犯罪嫌疑人岩某某、黄某某等4人已全部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人在保护区持枪狩猎
在保护区持枪狩猎或涉嫌两罪:一是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是非法持有枪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