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是否应减轻处罚
案情简要:
2008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与同伙在连云港市新浦中学附近路上,持刀威胁被害人丁某,抢劫丁某人民币300余元及手机一部。2008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又与同伙在连云港新浦区繁荣路一巷口处,共同拦截被害人丁某某,见丁某某没有停留,被告人陈某抢走丁某某的背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90年3月1日,抗诉时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3月1日,一审庭审时供述的出生日期为农历1990年8月29日出生,而1990年7月3日第四次人口普查表上未填写“陈某”。
判决:
一审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结合其他犯罪情节,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有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9月17日,犯罪时属于成年人,应在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遂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观点:
关于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有四个不同版本:一.出生于1990年3月1日的来历,这是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出生日期,主要依据是户籍登记。被告方对该出生日期提出异议,经调查发现,户籍证明没有出生证明佐证,也无其他原始证据加以证实。二.关于1990年8月29日的来历,这是被告人陈某入学时的登记日期。经调查发现,不能确定该日期是农历日期还是公历日期。三.关于1990年9月17日的来历,来源于一徇私枉法案件,从中调取了被告人陈某村的1990年出生儿童计划免疫记录卡。经调查发现,该记录卡存在个别错误,与户籍登记日期不符。同时,被告人陈某的父母坚持认为被告人陈某没有在村里打过疫苗,并由村医刘凤英出庭证实其没有在村里打过疫苗。四.关于1990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尚未出生的来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表,该表登记了被告人陈某的父母,没有登记陈某。经调查发现,该表系普查员陈某从邻居处打听后代为申报,而且该表登记被告人陈某父亲的出生年月为1966年12月,与身份证1966年10月自己陈述实际出生日期1966年11月均不符。该普查表系传闻证据,内容也不准确。
综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本案依法推定被告人陈某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