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打掉黑恶团伙
逮捕团伙成员30余名,破获涉“两委”选举的治安案件100余起,治安处罚违法人员160余名。据了解,今年广东省“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于3月中旬至6月底进行,广东警方强调要突出严打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为村居换届选举创造良好环境。警方深入走访宗族势力严重、基层选举矛盾复杂、经济利益纷争突出、民众举报不断的重点村镇。
对辖区内农村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开展逐村、逐社区的拉网式排查。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在“两委”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扰乱选举秩序、公然贿赂拉票、组织成员暴力抗法煽动滋事等现象,警方迅速反应,强力打击整治“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破坏农村基层选举、干扰正常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通报的案例显示,佛山警方打掉以郭某昌、何某颜为首宗族恶势力团伙。佛山市沙溪社区存在以何某颜等为首的3股宗族势力,自2011年以来,三股宗族势力均涉嫌“买卖”选票,通过行贿社区干部和村集体经联社干部操纵村(社区)选举。
该社区宗族势力现金贿选,扶植村干部为其承揽村集体土地出租和发展商业项目提供便利。郭某昌、何某颜、卢某奋等人及涉嫌寻衅滋事、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4项罪名,已立案5宗。经查,郭某昌等人共组织该社区群众非法上访11次,每次上访均由郭某出资5000元至15000元,组织者每人每日领到500元,普通村民到上级政府上访的每人每日领到300元,在该村委会门口拉横幅的每人每日领到200元。目前,郭某昌、谭某苏、方某华、吴某梅、卢某芳、郭某京等6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何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实质是介于一般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应具备四个主要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而2002年4月2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又做出了四个特征的法律界定标准:《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此看来,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该立法解释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更为详细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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