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华社报讯,被告人庞红卫曾因非法经营疫苗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之后,庞红卫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开始再次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间,庞红卫先后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雇佣人员、租赁仓库,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等多种药品,存放在不符合疫苗等药品冷藏要求的仓库内,向本省及国内多地买家销售,并以“保健品”等名义通过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发送疫苗等药品,销售金额合计74 970 96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孙琪在明知其母亲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的情况下,参与从事记账、收发药品、办理银行转账等经营活动,参与的销售金额合计42 666 272元。2015年4月2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庞红卫、孙琪抓获,并于次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62号济南毛巾厂院内一仓库内查获庞红卫、孙琪存放的多种疫苗等药品,合计价值694 646元。
2017年1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对被告人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案开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庞红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孙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扣押在案的疫苗等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观点: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庞红卫、孙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疫苗等药品,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庞红卫曾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刑后,再次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庞红卫在共同犯罪中全面负责联系、出资购买、销售疫苗,系主犯。孙琪在庞红卫的安排下,从事记账、收发药品、办理银行转账等犯罪活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