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隐瞒陈树隆违纪情况 芜湖驻北京联络处原主任被双开
据安徽纪检监察网站报道,经查,芜湖市纪委对市驻北京联络处原主任孙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在中央纪委11.7专案组查办安徽省原常务副省长陈树隆案件期间,孙平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故意隐瞒与陈树隆有关违纪情况,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密谋串供,企图逃避组织审查;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多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为一般主体。(4)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则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本案中,孙平故意隐瞒与陈树隆有关违纪情况,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包庇罪,而非伪证罪,因为当时陈树隆的违纪情况还没有发生在刑事诉讼阶段,仅为纪委侦查阶段,而非刑事侦查阶段。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