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211大学女大学生感觉被舍友孤立
第一次见到这个恬静文雅的女孩是在办案工作区。她娇小安静的模样实在很难让人相信她就是这起盗窃案件的嫌疑人。
她叫小文(化名),是城南一所211重点大学的优等生。在她住的宿舍里总是莫名其妙的丢东西。开始大家也并没有在意,更没有怀疑。直到舍友小陈的手机不见报了警。警察调查时发现小文用的手机串码和小陈丢失的那部手机串码一致时,小文慌了,她主动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当我们问到她为何胆大的对同一宿舍的三个舍友行窃时,她哭了,情绪激动。小文说:“与舍友不和、被孤立、没有归属感,因此产生了报复的心理”。但是现在特别后悔,知道自己错了,这种事情今后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了。
在看守所的日子让小文得到了最深刻的教训,由于她有自首的情节,也积极赔偿了舍友们的损失,并得到了舍友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小文免于刑事处罚。(来源:华商网)
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被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1、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主要情节已经清楚了,即使其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述不实,或没有供述,也应认为其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不要求其一定准确地供述其主观犯罪心理。
3、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代自己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才能认定其为自首。